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6.1 条文解释
本条款所指的消化系统疾病主要包括食管疾病、胃十二指肠疾病、小肠疾病、结肠疾病、肝胆疾病和胰腺疾病等。食管疾病常见病种有反流性食管炎,胃十二指肠疾病常见病种有慢性胃炎(浅表性胃炎、萎缩性胃炎等)、胃溃疡、十二指肠溃疡等,小肠疾病常见病种有肠结核、克罗恩病等,结肠疾病常见的有溃疡性结肠炎,肝胆疾病常见的有慢性胆囊炎,胰腺疾病常见的有慢性胰腺炎,等等。
消化系统疾病主要症状有厌食、食欲不振、吞咽困难、腹痛、反酸、烧心、呃逆、嗳气、恶心、呕吐、腹胀、腹部包块、腹泻或便秘、里急后重、呕血、便血等,疾病严重或伴有其他并发症时,还可出现发热、乏力、消瘦、失眠、多汗、烦躁不安等全身症状。作为体检,病史在消化系统疾病的诊断中占有重要地位,受检者必须如实反映病史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;体检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,全面查体,必要时提出合理和可能进行的进一步检查,力求明确诊断,以便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。
本条款规定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。“严重”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:①症状反复发作、迁延不愈者;②病情进行性加重或已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;③现有或近期内曾发生过严重并发症(如消化道梗阻、出血、贫血、穿孔、营养不良、其他器官损害等)者;④患者的消化系统疾病临床上尚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,难以治愈,预后差。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,都很难为国家正常、长久地工作,影响履行岗位职责,应视为“严重”的消化系统疾病,作不合格结论。而某些病,如消化性溃疡(包括十二指肠溃疡、胃溃疡),经过规范的药物治疗完全可以痊愈,如饮食等加以注意,甚至可以终身不再发作;还有功能性消化不良、慢性胃炎、慢性胆囊炎等,由于症状轻微,容易控制或治愈。因此,这些疾病不能算“严重”,应属体检合格。